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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规定(公务员辞职再就业不能踩红线)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05 10:29:03    

每年都有体制内的人员,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申请辞去公职。虽然事业编人员和公务员辞职不是什么稀有的事情,但是对于辞职后的再就业可得慎重一些,特别是公务员,千万不能踩住红线。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目前没有直接的管理规定,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事管理条例中对于事业编人员辞职没有太详细的阐释和限制。

其第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去公职,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将个人辞职申请报告给单位,同时个人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填写辞职的所需材料,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出具同意辞职的批复,并报同级人社部门同意后,就可以按流程往下进行。到编制部门下编,到人社工资部门减掉工资,随后便利社保转移、人事档案转递等等。

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如果是组织部门管理的干部,还需要报组织部门研究审批。如果是普通事业编人员,只需上级主管部门开会研究批准即可。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事业单位人员辞职,如果涉及机要保密等敏感岗位,或者有明显服务期限问题的,是需要另行研究确定的,一般需要在本单位非涉密岗位履行脱密期,脱密期限和自身岗位重要性密切相关。如果不涉及一般用人单位和主管单位不能以各种理由阻扰干部职工正常辞职。

与事业编人员辞职不同的是,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有严格规定的,并且程序上相对比较复杂一些。

按照《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要求,个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副处级以上领导和二级调研员以上职级干部,还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组织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审批;批复结果告知本人;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职材料归档并报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任免机关需在辞职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对领导成员辞职的,应在辞职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同时,还明确了不得批准辞去公职的情形。

公务员虽然辞去了公职,但是并不代表公务员就不会受到约束。以往制度不够完善,很多公务员特别是一些职能部门的领导辞职以后,纷纷投身商海,利用个人在职时的人脉疏通关系,事业做得风生水起。当然,对公务员系统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严格要求: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接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的聘用,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规定还要求具有行业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等职能的机关,要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并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说白了,一般的公务员辞去公职以后,至少在2年内不能在与原工作单位有业务交集的企业任职,或者从事与原单位业务相关的工作。

比如,住建局辞职前从事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辞职以后不能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等领域工作。否则,违反从业限制清单,是会受到相应的处理的。轻则限期整改,解除与接收单位聘用关系,重则没收个人违法所得,并对接收企业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不同程度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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