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后期限越来越近,很多企业都会在申报页面看到关联交易申报的提醒,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关联交易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版)
关联申报主体
一、发生关联业务往来需进行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二、符合条件的需进行国别申报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其中,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哪些情况属于构成关联关系?
特别提醒:《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 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1〕69号)第二条第(九)项明确,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报送期限
企业需在2024年5月31日前(与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期限一致),就2023年度的关联业务往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需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