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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有法律效力吗(地契:民间收藏品新秀,后期升值潜力巨大。)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31 10:21:12    

近年来,随着民间收藏的兴起与发展,藏品门类也逐步由传统的字画、钱币、古籍、瓷器、赏石、票证等向其他类藏品拓展。地契便是新兴的被藏家所看好且集收藏兼研究为一体的一个收藏门类,出现了众多明、清、民国时期地契的收藏者,而牵动了新一轮的收藏热潮。


地契,就是买卖或典当土地时所立的契约。地契由卖方书立,其中载明土地数量、面积、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亲属、四邻、中人及官衙等签字盖章,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北京市文津书店多年来关注地契收藏,在全国各地收集到明、清、民国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等不同历史时期,北京、天津、上海、山西、山东、福建、安徽、河北、河南、湖北、江苏、四川、云南、广东、台湾、西藏、东三省等不同地区的近11000张地契,包括绝卖契、典约契、交换契、租约契、补契、杜契、龙契、分单、家族契、清丈归户单、执照、土地证等。其中清官契近5000种,民国官契近5000种,解放初地契700余种,明代清丈归户单9种,家族契共46种、800余张,龙契34种,东省特别行政区租地证书5种,云南清丈执照12种,伪满土地执照6种,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地契2种,此外还有少量其他地契。



明朝清丈归户单



北京市文件书店现藏最早的地契,是明代的地契,而明代地契中,以万历年间(1573—1620)的福建连城县清丈归户单较有特色。万历年间,著名政治家张居正为摆脱政府财政困境,采取了开源节流的策略,推行“清丈田粮”和“一条鞭法”赋役改革,清丈归户单便成为了这个清丈改革的见证。


据《连城县志》记载:“万历年间知县朱九卿清丈田亩时,全县官民田总共1293顷79亩,田分上、中、下三则起科,上则每亩科米4.66升,中则每亩3.72升,下则每亩2.79升,共征赋米7744石。”《闽书》中对朱九卿有“肃清衙役,清丈得法”的评语。


清代地契存量比较多,常见的有绝卖契、活卖契、回赎契、典约契、租约契、交换契和分家析产的分关,总称“契券”或“书契”,具有法律效力。


合法有效的书契,必须由买卖双方携带“白契”到官府缴纳契税,办理过户过税手续,再由官府在“白契”上粘贴统一印制的文书(“契尾”),加盖州县骑缝章,成为“红契”(“官契”),这样的书契才具有法律效力。专家普遍认为,收藏地契的重点在“官契”,因为“白契”最容易出现伪品,且不能反映时代风貌。



顺治年间山西省襄陵县地契



清初的地契存量较少。文津书店收藏有一张清顺治年间山西省襄陵县地契,上书时间是顺治十年闰六月二十五日。


乾隆朝以后,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光绪年间的契尾,全部骑字截为两幅,一交业户,一交布政司,颁契方式较为统一。光绪年间,官府另颁“官契”,取代民间白纸写契,目的是为了杜绝民间私契不税。成契时,将白契内容填写于官府统一印制的“官契”上,纳税后再粘贴契尾。单有官契而无契尾,仍然不能视为合法,因为“官契”只是“规范化”的草契。“官契”是相对“私契”而言的,它由官府统一印发给业户填写,填写后仍须粘贴布政司颁发的契尾。



同治三年安徽省歙县完税执照


晚清时期,由于战争频起,交通时有中断,布政司契尾往往不能及时送达,加上地方经费紧缺,为就地解决军需,相关州县就用县颁“执照”取代契尾,粘贴于草契上。这一形式的书契并不多见。文津书店即藏有一份同治三年安徽省歙县“完税执照”。



龙契


在清代地契中,弥足珍贵的当属“龙契”,“龙契”是清代朝廷征用民间土地而立的契据,地契上印有龙纹、盖有官印。


清宣统三年地契,民国3年山东省国税厅验



民国时期,书契的形式有所改变,契税税率有大幅度提高。由于军阀混战,军费支出激增,北洋政府还强行征收验契税,规定各地不管旧契新契,统统报验。文津书店收藏有一份清宣统三年地契,民国3年山东省国税厅验。此次北洋政府的验契,在全国就收取了数以千万计的验契税。


东省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短期租地证书


东省特别行政区是民国年间管理中东铁路沿线地带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文津书店藏有一张民国18年(1929)中东铁路哈尔滨站“东省特别行政区长官公署短期租地证书”,含税票一枚,上面还有民国19年、20年、21年(伪满大同元年)短期续租印。




云南清丈执照



对土地进行清丈,是龙云统治云南后增加税收的一个手段。民国21年7月25日云南晋宁县西区西河、石寨保业户廖正光三分土地的清丈执照便反映了这一史实。执照上除盖有“云南财政厅”官印外,还有厅长陆崇仁的私印、税票两枚。



文津书店还藏有一张伪满洲国时期的伪康德9年(1942)的“土地执照”,当时曹承宗担任伪满“地政总局”局长,此土地执照是日本侵华历史的重要实物资料。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根据国内阶级斗争的形势和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于1946年5月4日发布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把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变为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之后中共中央又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中国土地法大纲》明确规定:“废除封建性和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还规定:“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撤销。”

察哈尔省龙关县农民的《土地执照》


文津书店收藏的1950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发给察哈尔省龙关县农民的“土地执照”中称:“根据中国土地法大纲平分土地以后,人民政府为确保农民土地所有权,发给此执照。”

新中国成立后,在国家土地征用条例公布前(1953年11月前)土地允许买卖,在买卖土地时仍需书写地契。土地改革运动以后,人民政府规定,凡农民分得的土地房屋,“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出租等完全自由”,为保护农民的买卖自由权,各地人民政府为当事人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文津书店便藏有一张1951年河北省深县的地契。


1951年河北省深县地契


除上述地契之外,家族契在地契的发展史上也占有了重要地位。家族契见证了一个家族的建立、相承、兴盛或是没落。文津书店收藏有清乾隆年间至新中国成立后河北故城县小刘孝子村刘姓家族的部分家族契,其中的数据显示了这个家族的土地及生活状况:

乾隆四十三年十月廿五日,买者刘印孔,地十六亩一厘,钱二百二十五千七百四十文;

乾隆五十二年十月,买者刘国珍,地九亩五分,钱一百三十三千文;

咸丰八年二月初四日,买者刘继绪,地二亩三分四厘零六丝二忽五为,钱五十七千五百一十六文;

同治二年正月二十一日,买者刘继绪,地二亩三分四厘零六丝二忽五为,钱七十八千九百文;

光绪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买者刘维参,地四亩零八厘,银二十两五钱;

光绪三十年二月十六日,买者刘光参,地一亩九分一厘六毛一丝四忽五为八先,钱六十吊;

宣统三年十一月初十日,买者刘文海,地四亩零八厘三毛三丝三忽三为三先,钱六十吊;

民国7年12月13日,买者刘文海,地二亩三分八厘一毛四丝一忽六为六先,钱二百三十三吊;

民国8年12月24日,买者刘香芹,地四分八厘一毛九丝九忽九为三先,钱五十七吊;

民国17年11月22日,买者刘殿春,地三亩,大洋一百二十元;

民国24年2月22日,买者永顺堂刘,地三亩四分,大洋一百七十元;

1955年4月18日,买者刘玉昌,地五分零一毛,钱二百元。

从数据上看,这个家族至少在乾隆年间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数百年历史中,生活条件良好,虽几经时代更替,却未受太大影响,可谓长盛不衰。

此外,文津书店还藏有若干种日本地契。

地契作为见证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历史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及对土地的管理制度,甚至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说,正是最为轻盈单薄的纸,承载了中国最为深刻厚重的历史。

这些距今已有数百年的地契,再现了我国近现代民间土地交易方式,使我们仿佛看到旧中国的百姓买卖房屋、田地的场景,窥视到民间买卖场所、立契程序及格式、地价银两、书写章法等许多未知的历史。作为探究历史的补充,每张地契都有许多未知故事,在得到一份地契后,我们只有认真研究开发,有针对性地补充相关的文史知识,探究地契背后的故事,才能真正体味到收藏地契所带来的乐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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